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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點補助標準(含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補助業務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資訊公告

    主旨:公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計畫補助

    補助法令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補助項目:

    (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費、志工相關費

    (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業務費、志工相關費、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及巷弄長照站獎助費

    三、資格條件:經本局評估輔導新設置或檢核通過之關懷據點,得向本局申請本項獎助經費: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四)村(里)辦公處

    (五)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十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視單位補助期間與服務時段訂定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億6,215萬5,596元

    七、其他補助須知事項

    提醒事項: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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