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補助設置未滿3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施設備計畫

    主旨:公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辦理「補助設置未滿3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施設備計畫」

    補助法令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補助設置未滿3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施設備計畫」

    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8月20日(星期四)起受理申請,應檢附申請表或估價單,如經費用罄後將不罄則不再受理。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3萬元,免自籌。補助項目以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所需之設施設備為限,包含健康促進設備、餐飲服務設備、活動及課程設備、行政及資訊設備、環境改善設施設備及其他經本中心審認有助提升據點服務品質之必要設施設備。

    三、補助對象:經本中心核定設置且營運未滿3年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四、補助原則:

     (一)以當年度未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開辦/充實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為限。

     (二)申請單價未滿1萬元或使用未滿2年之設施設備屬物品(經常門),單價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設施設備屬財產(資本門)。

     (三)購置之設施設備以具有「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第一級」認證之產品為優先。

     (四)本中心得依據點營運情形、設備需求及預算額度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審查方式:由本中心依據點營運情形、設施設備需求、服務效益、經費合理性及年度預算額度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視或召開審查會議。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50萬元。

    七、其他補助須知事項


    提醒事項: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關閉